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或承銷取得各該公司股票數在1萬股以下者,應核實課稅,計算出售股票年度所得額
財政部1021213新聞稿
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或承銷取得各該公司股票數在1萬股以下者,應核實課稅,計算出售股票年度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民眾出售股票有下列情形者,應核實計算所得額,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一、核實課稅範圍: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10萬股)以上者。
(三)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
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1萬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式:
(一)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採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
(二)民眾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未能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可依下列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1.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15%
2.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0%
3.
IPO股票:50%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104年(含104年)以後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部分(排除強制核實課稅部分),由國稅局另行發單補徵0.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