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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之認定

財政部1030310新聞稿

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立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說明公司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及第3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故會計年度102年度屬曆年制之公司,應於1032月起至5月底止,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另公司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所為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