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本(103)年6月18日公布,將自同年月20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7條
增訂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上開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正第28條
修正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主要為原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致發生藉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情事,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該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障者權益,經邀集各身障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爰修正該條款免稅條件。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
至同法第28條原規定,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及2倍(固定倍數)之罰鍰,稽徵機關無法衡酌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之罰鍰金額,未盡公允,爰併予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該部將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按違章情節訂定不同裁罰倍數,俾使違章處罰更為公平及合理。
該部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兼顧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並避免租稅減免浮濫,應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避免地方財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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