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規劃之租稅新制
財政部1030728新聞稿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規劃之租稅新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增加臺灣製造業及服務業之國際競爭力,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為目前國家重要經濟發展政策,第一階段規劃,將以六海一空一園區(臺北港、基隆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及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為起點,藉由「前店後廠」之營運模式,讓示範區事業透過委託區外事業加工之方式,將相關業務由點至面最終擴展至全國,因受優惠的廠商並不侷限於保稅區內廠商,國稅局為使大家瞭解相關租稅規劃規定,特再次說明。
本局強調,第一階段因係先以保稅區為範圍,所以就營業稅部分仍延續保稅區相關課徵規定,尚不致產生影響,惟財政部另配合示範區鬆綁物流、人流及金流限制等目標,針對外國貨主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及吸引臺商回臺加強投資等,也提供合宜的租稅待遇,做為政策推動之短期配套措施。相關租稅措施細部說明如附件表格: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規劃之租稅新制
對象 |
外國貨主 |
外(陸)籍專業人士 |
臺商加強投資 |
租稅優惠 |
外國貨主委託第一類示範事業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享外銷100%、內銷10%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待遇。 |
外、陸籍專業人士,如符合「國內現階段欠缺且亟需之人力」、「在臺灣無戶籍」、「具雙重居住身分」與「經濟及生活重心與臺灣關聯度較低」等要件,海外來源所得免申報最低稅負制,前3年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減半課稅。 |
示範事業及其股東匯回於示範區進行實質投資之海外及大陸地區股利或盈餘,免依所得稅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