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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財政部1030702新聞稿

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5年延長為10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5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1025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524日以後發生,或1025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515日提出申報扣扺,按修正前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515日前提出。二、乙營業人1025-6月進項憑證未於1027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後規定期間為10年,最遲應於112715日前提出。三、丙營業人97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715日提出申報扣抵者,按修正前規定應於102715日提出,因自1025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715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