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合併取得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財政部1030811新聞稿
公司因合併取得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股份為對價支付15億元合併乙公司,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之規定,將乙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分別入帳(總價20億元),財務上認列廉價購買利益5億元。由於可辨認淨資產均按公允價值20億元入帳,未來甲公司亦將以此為稅務基礎認列折舊、攤銷或出售成本,如廉價購買利益未予計入課稅所得額,恐將發生高估成本費用致減少課稅所得額之情事,因此,廉價購買利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方屬衡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商譽最低得按5年攤折之標準,及國際間對廉價購買利益計入課稅所得額之作法,營利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列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