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視同買賣,不動產於交換取得登記之日起未 滿2年出售者,仍應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1030812新聞稿
交換視同買賣,不動產於交換取得登記之日起未 滿2年出售者,仍應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所有權人如出售因交換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是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如果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行出售,就要仔細檢視是否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
該稽徵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以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A都市土地跟他人換入B都市土地,雙方並於102年8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假若甲君於102年12月1日立契出售B地,那麼甲君持有B地的期間就是102年8月1日至102年12月1日,持有期間並無併計甲君持有A地的時間,故本案甲君出售B地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無其他排除課稅之情形,就要依法繳納特銷稅。
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次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所有權人如出售因交換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與出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