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刮刮樂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所取得收入,有無扣免繳憑單?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1030902新聞稿
銷售刮刮樂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所取得收入,有無扣免繳憑單?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銷售刮刮樂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係為甲類經銷商,其取得之批售折扣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經銷商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人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自行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屬於佣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費用率(102年度為60%)計算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