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物贈送客戶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財政部1030916新聞稿
營利事業購物贈送客戶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贈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至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除此之外,更應注意贈品是否已送出,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
該分局提醒,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送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而逕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