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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所有之停車位與他人的交換,是否要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1031016新聞稿

將其所有之停車位與他人的交換,是否要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民眾若將持有期間未超過二年之停車位與他人的停車位交換,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特種貨物之規定外,即為交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依上述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此外,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