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可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1031201新聞稿
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可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某君詢問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自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出售,是否會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國稅局說明如下: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合併計算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自非屬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課稅範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98年1月(婚前)取得房地,101年1月與乙結婚,102年5月贈與並過戶至乙名下,103年8月乙簽約出售該房地,則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1月~102年5月),加上乙之持有期間(102年5月~103年8月),已超過2年,自非屬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課稅範圍,免課特銷稅。
國稅局強調:前述解釋令對核課未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