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列報管理費用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財政部1031202新聞稿
診所列報管理費用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日查核轄內甲診所101年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診所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費用30餘萬元,遂請該診所提供與乙公司管理顧問契約書及支付證明,契約內雙方約定乙公司對該診所有規劃設計及申請設立、經營組織管理、醫療及相關作業人員培訓、醫療品質提昇及醫療業務擴展等非醫療事務具有專業、獨特之規劃管理及經營能力,該所另請乙公司提供對診所更具體服務及工作內容,惟乙公司僅提供員工訓練講義及巡視診所行程表等資料,無法證明與業者有直接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經該所剔除補稅。
該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方能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