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該部近日發布有關自104年1月1日起,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規定,係為鼓勵雇主適度反映物價,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達到加薪之效益,增進員工福利。因此,如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未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而是將員工原有之薪資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則與本次調高限額之目的在於以實質調高員工伙食費津貼而為員工加薪之意旨不合,且恐有損及員工權益疑慮,並引發雇主與員工間爭議。
至於有部分營利事業詢問,於前開規定發布以後,因未能及時辦理加薪及提高伙食費作業,俟於實際補發員工104年上半年各月份伙食費時可否追溯認定問題,對此,財政部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原本給予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於104年7月時決定提高並補發員工當年度前6個月之伙食費,則該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仍可視為員工1月至6月免計入薪資之所得;超過部分於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財政部再次呼籲,雇主應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之補貼,始可適用上開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伙食費限額之規定,雇主應落實政府鼓勵為員工加薪之政策,以提高員工福利及激勵員工向心力,共創永續經營的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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