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財政部1040612新聞稿
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台灣經貿係以外銷出口為導向,近年來因國際經濟不穩定及歐債衝擊下,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檢附相關文件可列報為外銷損失,如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除了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結匯證明文件或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方可核認為外銷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國內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財政部於103年4月9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之門檻金額,從50萬元提高至90萬元,也就是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除應就其發生之外銷損失,備齊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外,尚須證明該損失確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才可列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