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40708新聞稿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含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據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及違約金收入,若係因銷售行為所衍生而加收之賠償款及違約金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房屋予他人(承租人),嗣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營業人依約所收取承租人所支付之違約金,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所加收之費用,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承租人並報繳營業稅; 反之,倘因營業人(出租人)違約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支付予承租人搬遷費用或其他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是該項賠償款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釐清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之性質,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額外加收之費用,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