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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F股配發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財政部1040713新聞稿

營利事業取得F股配發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政府開放國外企業發行的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所發行並獲准在臺上市(櫃)買賣的股票,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應要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而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的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營利事業取得F股的投資收益,就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課稅的規定,而是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國外A公司發行的F股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按上開規定補稅及處罰,並無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