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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1040810新聞稿

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近來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以罰鍰事件,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營利事業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支出,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局最近查核南部一家化工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中,除列報支付101年度因漏報營業收入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萬元外,並列報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裁處的罰鍰60萬元,國稅局依前揭法條規定,核定該2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補稅17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限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