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或廣告費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財政部1041126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或廣告費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正確區分交際費或廣告費之性質,依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之性質,說明如下︰
一、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指該具交際性質之支出與業務有關,而且由該與業務相關者直接受領之意。交際費係為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其支出形式並不限於餽贈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遊,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主要即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
二、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際費與廣告費其兩者支付對象性質上有特定及不特定之差異。如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餘萬元,經查係支付特定醫師參加醫學研討會等相關費用,屬交際費性質,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