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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的股票必須是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簽證後發行之股票,方屬於證券交易範圍,才能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否則,就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或轉讓未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都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就應合併申報當年度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有以上所述情形者,在轉讓出資額、股份或未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時,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是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得計算方式係以轉讓價額減除實際出資成本或取得成本,並減去原來取得及轉讓時所支付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如果是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則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時價為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15日轉讓A有限公司出資額500,000元給乙君,轉讓價格為2,000,000元,並支付佣金30,000元給丙君,則甲君轉讓A有限公司出資額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470,000元(2,000,000元-500,000元-30,000),應於1065月併同於105年度各類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10511日起雖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是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如有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情形,記得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所得稅,以免漏報所得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