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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財政部1050215新聞稿

呆帳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應收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除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銷備抵呆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對於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是以催收日債務人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並以該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催收債權時,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以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