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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員代收復查決定書是否產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1050218新聞稿

公寓大廈管理員代收復查決定書是否產生送達效力?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已依法申請復查,但負責人可能有事出國多日,因為公司的營業地址設在大樓的1樓店面,若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因負責人不在而由大廈管理員代收復查決定書,是否會產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數住戶集合居住之公寓大廈,其大廈之管理費及管理員薪資,係由全體住戶按比例分攤,是其管理員之性質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依行政程序法第73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亦即管理員依前揭法令規定即屬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由大廈管理人員收受應送達於住戶之稅捐文書(含本部分之復查決定書),代收當日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送達之效力自公寓大廈管理員代為收受送達文書之時即發生,不論代收之管理員,是否或何時將送達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皆不影響送達之效力。依訴願法第14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是公司負責人若有出國多日的情形,應請管理員注意,倘有收受復查決定書的情事,應儘速與其聯繫,以免耽誤後續依法提起訴願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