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確定之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財政部1050223新聞稿
已確定之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王先生來電詢問,聽說欠稅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是真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是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已經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100年2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5年2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已於105年2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得執行至110年2月10日,行政執行分署如於110年2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5年2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