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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回饋稅制

財政部1050316新聞稿

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回饋稅制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健全國家財政及改善所得分配,財政部擬訂「財政健全方案」, 10351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於同年64日經總統公布,上開「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自104年度施行,即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關綜合所得稅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一)本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二)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二、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新增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就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

四、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