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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出差旅費須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1050601新聞稿

列報出差旅費須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貼近市場,於國外設立子公司,差旅費支出因而隨之增加;惟列報旅費支出,應與營業有關,於國稅局查核時,並需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憑以核認;未能提示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A君於103年間派駐甲公司之越南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報支派駐期間200天之旅費15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A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越南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亦為獨立的法人,會計獨立,甲公司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僅限於其投資額,是A君派駐期間之相關旅費,應屬越南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甲公司認列A君之旅費支出1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