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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各就其交易金額開立發票,不得以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1050602新聞稿

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各就其交易金額開立發票,不得以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若互相交易,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5規定,營業人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向乙公司承租賣場銷售服飾,約定年租金3,000萬元,並於該年度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計1億元,雙方約定由甲公司依差額開立7,000萬元之發票;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核認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3,000萬元及未依規定給與乙公司憑證3,000萬元,核處漏稅額150萬元,及行為罰100萬元3,000萬元×5%=150萬元,依規定該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經擇一從重按漏稅額150萬元處5倍以下之罰鍰;而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應裁處行為罰100萬元。另乙公司收取租金短漏開統一發票3,000萬元及未依規定給與甲公司憑證3,000萬元,除補稅外亦被擇一從重按漏稅額150萬元處5倍以下之罰鍰;而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遭裁處行為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