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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載並取具憑證,並依實際營業項目,正確申報行業代號

財政部1050620新聞稿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載並取具憑證,並依實際營業項目,正確申報行業代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舉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各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同時排除實施要點8所列舉業別之營利事業,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應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因進項憑證不足或因實際營業項目與申報行業代號不符產生適用行業代號等異常情事,將被稽徵機關列為選案查核之對象。

該局說明,依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需符合實施要點所訂營業收入金額及特定業別等適用條件,且其帳載結算事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同業標準,應按較高之純益率申報,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該局指出,不動產租賃業者甲君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約新臺幣1,500萬元,該業者以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為申報行業代號,並依擴大書面審核方式按純益率10%計算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惟該公司帳載成本及費用憑證,與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之憑證金額有顯著差距,另發現該業者係以自有房屋出租及轉租為主,非屬不動產開發、興建及租售業別,且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已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不適用實施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經選案查核,因帳證不全,無法提示,改按實際經營行業別「不動產租賃」純益率33%,核定補徵58萬餘元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同時應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以避免異常遭選案查核,並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及節省稽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