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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國外呆帳損失應確認債務人營業地址

財政部1050810新聞稿

列報國外呆帳損失應確認債務人營業地址

由於經濟自由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不過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難免發生海外客戶積欠貨款無法收回而產生呆帳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遇到此種情形,除要注意取得催收等證明文件外,債務人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尚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費用之依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金額4千餘萬元,經查該筆呆帳係99年間外銷貨物給國外A公司的應收帳款,A公司嗣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甲公司雖提供郵局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及出口之相關資料,惟該營業地址未經我國駐該國代表處驗證屬實,甲公司乃洽請我國駐外代表處查證,發現A公司於倒閉前早已遷移他處,該部分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到該局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6百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而國外廠商地址異動又比國內公司更難掌握,因此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記得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 ,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