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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保存)進項憑證

財政部1050812新聞稿

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保存)進項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利事業因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進項稅額未能全數扣抵營業稅查定稅額而缺乏取具進項憑證之誘因,大多無取得進項憑證之習慣,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規定,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處罰,但如果1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就不能再適用免罰規定,也就是將會被依查獲金額處5%之罰鍰,最高處罰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5715日被查獲進貨100,000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因A商號之前於104815日及1041215日已被查獲2次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這次是A商號一年內第3次被查獲,因此不能適用免罰規定,A商號會被處以5,000元(100,000×5%=5,000)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