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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在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財政部1050812新聞稿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在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下個月(9月)就是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稅額申報期間,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金額才是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411日帳載餘額100,000元,531日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400,000元,920日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250,000元。甲公司於1120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甲公司繳納的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412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41120日)可扣抵稅額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103年度結算申報稅額400,000元=500,000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500,000÷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10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