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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執行業務者,106年度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應於105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1050905新聞稿

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執行業務者,106年度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應於105930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3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另申請變更時點,由年度開始1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該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955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106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105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