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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應辦理營業登記標準者,應依規定辦理,以免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1050905新聞稿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應辦理營業登記標準者,應依規定辦理,以免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銷售額一旦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查獲甲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進貨來源為日本商家,採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買受人於露天拍賣平台下單並完成付款,甲君再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或LINE傳送商品序號予買家。甲君主張其係位於境外之代購業者,進口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應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與一般境內代購業者有別。惟經該局查證,甲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於國內設有戶籍,經營期間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在境內,又甲君於露天公司所登記之會員地址在臺中市,且露天拍賣網站並無提供非中華民國國民註冊為會員,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前段規定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甲君亦自承並無在日本成立公司或商號,故甲君利用國內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並取得代價,核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自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甲君透過拍賣網站銷售勞務之銷售額達3,500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按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甲君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已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不僅遭到補徵營業稅179萬餘元,且經該局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