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各就其交易金額開立發票,不得以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1050908新聞稿
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各就其交易金額開立發票,不得以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若互相交易,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5條規定,營業人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其實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該局乃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甲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