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和解列報呆帳損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1050921新聞稿
債權和解列報呆帳損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債權和解而產生之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作為證明文件,憑以核認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營利事業列報屬「和解」產生之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則應檢具該會之和解筆錄憑以認定,前揭所稱之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並不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一部或全部債務之和解,倘營利事業與客戶私下和解免除債務,如僅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因檢附之憑證與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不符,國稅局仍無法據以認列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