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雖於申報期限屆滿後2日內繳納,惟未於申報期限內先行繳納自繳稅額,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財政部1051004新聞稿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雖於申報期限屆滿後2日內繳納,惟未於申報期限內先行繳納自繳稅額,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整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發現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營利事業雖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稅額,因未於結算申報時繳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而將其轉為普通申報案件審核。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及財政部71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38232號函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所得稅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藍色申報人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至結算申報時尚未繳清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視同普通申報書。因此,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既得享受藍色申報書者之各項獎勵,若未於結算申報前繳納結算自繳稅額者,自應比照藍色申報書規定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該局發現,每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皆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逾期繳納稅款。以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者,申報截止日為105年5月31日,其中有少部分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雖於105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申報,卻遲至105年6月1日或2日始繳納稅款,因未逾2日依法免加徵滯納金,惟依上開規定,仍屬未於結算申報期間繳納之案件,將改列為普通申報案件,不得適用稅法上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之相關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