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1051005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該局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的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