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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應同時列報損失及賠償金額,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1051006新聞稿

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應同時列報損失及賠償金額,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受保險賠償者,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並妥善保存其損失及支付賠償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若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取得之賠償收入高於其損失而漏未申報者,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發現轄區內一家貨運公司漏報保險賠償收入2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發生交通事故所獲得之理賠款,公司已先行墊付予受害者,惟未留存受害者簽收收據及和解協議書等相關證明文件,而未能證明災害損失高於或等於賠償收入,而遭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因交通或工安等意外事故,取得保險賠償時,應妥善保留調解書、調解或和解筆錄及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實際損失金額,並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分別填報,以免發生補稅處罰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