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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不得列報

財政部1051019新聞稿

營利事業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不得列報

營業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損失及費用,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之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等6項准予認定外,必須是已實現者,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國外A公司和解金之其他損失5千餘萬元,甲公司主張102年度與對方有進行協商,並於103年度簽立和解書,所以於102年度可認列損失。惟經查核,因雙方係於103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2度屬尚未實現,乃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