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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大額外銷損失應檢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

財政部1051021新聞稿

列報大額外銷損失應檢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不過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難免因海外客戶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遇到此種情形,應注意取得證明文件,而且,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者,還必須取得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之依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又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者,尚應檢具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之依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一筆外銷損失金額3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買賣契約書及銀行結匯證明,惟未能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而遭剔除該損失並補稅。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