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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事業因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1051207新聞稿

合夥組織事業因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其中有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所約定的契約。合夥組織至少要有二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如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後,其合夥人數仍為二人以上,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以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惟合夥人退夥後如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業人,要變更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就要另外以獨資企業組織方式申請設立登記,並注意相關所得稅法申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