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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將空置房間出租,倘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51216新聞稿

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將空置房間出租,倘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外籍旅客來台自由行人數增加及國內旅遊風氣盛行,致使「日租套房」的興起,目前經查發現部分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以自有或二房東型態將空置房間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除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客房數在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惟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國人經營的旅館業或飯店業者都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個人將空置的房屋對外出租,並透過網路刊登住宿訊息攬客,卻無需向我國政府依法納稅,將使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除違反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外,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從事出租日租套房業者之個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