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財政部1060206新聞稿
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該部說明,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因應國內新型態產業及設備更新,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及內政部意見,檢討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新表),分為3大類(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26項、164細目,與修正前比較,增訂項目1項、細目7項及修正原有細目10項,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增訂1項:配合物聯網之雲端設備,於第3大類「機器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
二、增訂細目7項:「機器及設備」類新增7項細目,包括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雲端資料運算設備、雲端資料儲存設備、其他資料處理設備、網路傳輸設備、各式應用感測器等。
三、修正原有細目10項:縮短耐用年數計2細目,包括「工業機器人」由4年改為2年、「公共浴室用房屋、受鹽酸、硫酸、硝酸、氯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響及冷凍倉庫用之廠房、貯藏鹽及其他潮解性固體直接全面受蒸汽影響之廠房: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由8年改為5年;另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包括增列農作產銷設施、鋼結構建築、機械停車設備、太陽能發電設備、電動機車等。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增訂物聯網相關雲端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縮短工業機器人耐用年數,並將該等設備之耐用年數定於2至4年間,以較低之耐用年數使企業購置設備初期折舊費用提高,減輕所得稅稅負,以配合新興產業發展趨勢,鼓勵企業投資新設備之政策目的;另我國現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與其他國家相較尚無偏高,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現行產業增修相關項目及年數,以利企業適用,且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有關新表實施日期,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詳釋例)。此外,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因此,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年數為最低年限,營利事業得自行視使用資產情形,估算較長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