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方式
財政部1060206新聞稿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營業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其所得額之計算,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若依法設帳並辦理結算申報者,應併計使用發票期間之收入及成本損費等辦理申報,由稽徵機關依其帳載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另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亦可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調整申報其所得額。
二、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額,依適用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之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營業額者,其差額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未能提示有關成本資料以供核定,且其實際營業額在實施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內者,應依該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若實際營業額大於適用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上者,其全年所得額均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5年5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5年1至4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60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8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800,000元;另105年5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3,800,000元,據此,105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4,6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甲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為276,000元,應納稅額為23,460元(=276,000元*稅率17%*1/2)。
該局籲請注意,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請更正,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