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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作業之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60213新聞稿

包作業之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之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收執,而非以取得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按「包作業,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故包作業之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收執,而非於取得價款時始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事後發生無法取得價款事由,應依財政部102822日台財稅字第10200569930號令訂定發布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妥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額。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承攬契約,工程合約價款600萬元,甲公司承攬之工程已於1045月間經完工驗收,依合約約定,應於1045月間驗收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以部分工程款項尚未收取,而主張免除開立統一發票之責任,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餘元,並處罰鍰4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經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從事包作業之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非於取得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