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事業辦理股東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小心受罰
財政部1060307新聞稿
公私事業辦理股東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小心受罰
南區國稅局轄內某公司反映,公司辦理其股東之股權移轉登記完竣後,為何收到國稅局之罰鍰裁處書?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上述文件,即予受理者,依該稅法第52條規定,將遭處罰鍰。
該局以最近查核之贈與稅案件來說明,該案A君將投資甲公司的股權5,000股贈與B君,國稅局發現該公司並未通知A君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即逕自辦理移轉登記完竣,該公司雖主張已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且A君已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查該申報案國稅局尚未核定,當事人應無從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甲公司逕自配合A股東將股權移轉予B股東,顯已違反前揭稅法規定,所以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