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報戶內非直系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1060307新聞稿
同一申報戶內非直系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臺南市蔡先生來電詢問,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內列報扶養親屬在國內租屋所支付的房租,是否都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有關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並非所有扶養親屬均可適用,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所支付的租金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並以每戶申報12萬元為上限;且申報時必須檢附承租房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者)、付款證明文件(出租人簽收紀錄、轉帳或匯款證明)及租屋自住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蔡君打算於今(106)年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未成年兒子B君及配偶的弟弟C君(就學中),其申報戶內105年度共支付房屋租金12萬元(租屋地點均在臺灣,僅供自住且非供營業),分別為蔡君6萬元、B君3萬6,000元及C君2萬4,000元,依前述規定,因C君非屬其直系親屬,故蔡君僅得列舉扣除本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房屋租金支出計9萬6,000元(蔡君6萬元+B君3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