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3月4日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再延5年
財政部1060309新聞稿
96年3月4日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再延5年
96年3月4日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如符合106年1月18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者,執行期間將再延長5年至111年3月4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稅捐稽徵法原規定96年3月4日以前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止,惟為符合租稅公平正義與社會期望,並維護國家租稅債權,今(106)年1月18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96年3月4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或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其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