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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1060316新聞稿

被繼承人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

燕巢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單,該投保終身壽險保單是否須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本案被繼承人為要保人,非為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惟就該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屬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