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經營鄉村住宅民宿符合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1060320新聞稿
自行經營鄉村住宅民宿符合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旅遊風氣興盛,各旅遊勝地除可住宿於飯店外,亦有民宿可供選擇,尤以多樣特色之鄉村住宅民宿深受民眾喜愛,每逢假日一房難求,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經營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後,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鄉村住宅民宿經營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私自經營或其經營規模已不符合前開規定者,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其民宿收入平均每月如已達4萬元而未達20萬元,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反之,如平均每月民宿收入達20萬元以上,則應使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