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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1060321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1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局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

1.  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2.  申報期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
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3.  收入部分: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收入

4.  成本部分
(一)房地係受贈取得者,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贈與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誤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5.  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
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6.  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非全部持有之房屋土地(即僅持有部分持分),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