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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標準是否也跟著修正?

財政部1060324新聞稿

「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標準是否也跟著修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之一例一休相關法案,除另訂施行日期的條文外,已經在1051223日開始施行,近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標準,是否也跟著修正?

該局說明,勞工平常工作日與休息日的加班費,其金額及時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32規定者,在每人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除此之外,休息日以實際領取的加班費時數,來計算免稅薪資所得,而不是實際加班時數。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核准的加班費,全數不計入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至於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9定者,當日加班時數8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免稅,超過的部分則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前面所述,整理表格如附件。

該局提醒,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所支領的加班費,如合乎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之標準相關規定,則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免計入薪資之加班時數計算方式:

免計入薪資之加班時數

備註

平常工作日

每月46小時免計入

 

休息日

以實際領取的加班費時數計算,而非實際工作時數。例如:加班2小時,領取4小時的加班費,則加班費時數以4小時計算。

例假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核准之加班,加班時數全部不計入。

 

國定假日

當日8小時免計,超過部分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46小時內免計入薪資所得。

 

特別休假日

當日8小時免計,超過部分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46小時內免計入薪資所得。